案情简介
从接到起诉状到原告撤诉,从被动应诉到主动反诉,律师用扎实的证据和精准的法律判断,为邢某成功化解了一场千万级别的虚假债务危机。
详细内容
2012年之前,邢某与姚某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后因姚某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刑事判决认定:截至2012年1月,邢某尚欠姚某非法吸收款项4071.1916万元,同时查明其中包含大量高额利息(月息5分以上)。此后,双方又经历了债务转让、以房抵债等多次结算。2020年4月28日,双方签订《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再次确认邢某曾向姚某借款4071.1916万元,扣减3000万元债务转让后,邢某以两套房屋(作价980万元)抵偿剩余款项。
2023年,姚某突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邢某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要求邢某立即归还“借款”1000万元。邢某接到起诉状后,感到十分困惑:自己明明已经以房抵债,为何原告还要再索要1000万元?他随即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代理律师接手后,第一时间调取了某市人民法院(2014)无刑初字第****刑事判决书,并全面梳理了双方自2012年以来的全部银行回单、收条、结算协议等证据。经分析,代理律师发现:原告所主张的1000万元,实际上是将刑事判决中已被认定为非法吸存的高额利息重新包装成“借款”进行追讨;而双方2020年的结算协议,恰恰是在刑事判决之后对过往债务的最终了结,邢某不仅不欠姚某款项,反而因为此前超额支付,姚某还应向邢某返还多收的款项。
基于此,代理律师制定了“本诉防御+反诉主动出击”的诉讼策略。庭审中,邢某一方提出了以下核心抗辩意见:
第一,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具有既判力。该判决已明确,截至2012年1月,邢某尚欠姚某非法吸收款项4071.1916万元,且该金额中包含月息5分以上的高额利息。非法高息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作为民事债权主张。
第二,刑事判决之后,邢某已实际履行了多笔还款。代理律师当庭提交了38份银行回单及收条,证明自2012年1月7日之后,邢某或其委托之人累计向姚某或其指定人员支付了393.65万元。
第三,2020年4月28日的《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已经双方签字确认,明确以两套房屋(作价980万元)抵偿剩余债务,且该抵债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协议中虽再次提及4071.1916万元,但该数字仅仅是抄录刑事判决中姚某的自我陈述,并非法院最终确认的欠款数额。
第四,反诉方面,代理律师提出:经计算,刑事判决确认的871.1916万元(4071.1916万-3000万-200万),减去已以房抵债的980万元,再减去刑事判决之后邢某另行支付的393.65万元,姚某实际多收了邢某502.4584万元。因此,代理律师当庭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姚某返还多收的款项及承担反诉费用。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试图以“借款合同不因刑事犯罪当然无效”为由进行抗辩,但代理律师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规定涉嫌犯罪的借贷合同不当然无效,但“不当然无效”不等于“当然有效”,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的“借款”实质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高额利息,月息高达5分以上,远超法定保护上限,依法不应受到保护。
此外,代理律师还向法庭强调:本案不仅仅是姚某与邢某之间的债务纠纷,还涉及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大量真实被害人的退赔问题。如果法院支持姚某以高额利息包装成的“借款”诉请,将严重损害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与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追缴原则相悖。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及多轮辩论,原告姚某及其代理律师逐渐意识到,其主张的100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且面临被反诉追索500余万元的风险。最终,在法院的释明下,姚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本诉。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许撤诉,案件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被告邢某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反诉部分因本诉撤诉亦一并终结。
本案的圆满结果,充分体现了代理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素养:通过精准把握刑事判决的既判力、敏锐发现非法利息不受保护的法律红线、主动提起反诉形成反向压力,最终迫使原告主动撤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为类似“非法吸存后续追债”案件提供了典型抗辩思路——刑事判决认定的“欠款”不等于合法债权,高额利息不能通过民事程序“洗白”。
从接到起诉状到原告撤诉,从被动应诉到主动反诉,代理律师用扎实的证据和精准的法律判断,为邢某成功化解了一场千万级别的虚假债务危机。
附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