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
胜诉
案情简介
本案虽无正式备案合同,但有完整委托、施工、交付证据,且施工方资质齐全,合同效力得到法院确认。在诉讼中双方达成书面结算,且经法院向法定代表人核实确认,结算单直接作为定案依据,避免造价鉴定,大幅缩短审理周期,本案我方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楚,法院依法缺席裁判,有力打击“躲、拖、赖”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由于因未约定付款时间,法院以结算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依法保护资金占用损失。
详细内容
建设方与案外某物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对南京市江宁区某湖滨路地块进行合作开发。开发期间需对周边老旧小区实施道路改造、给排水管网升级及绿化提升工程,建设方将上述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委托施工方实施。施工方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于2017年8月进场,2018年12月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建设方长期以“与合作方未完成结算”为由,拖延办理结算、拒不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资金压力巨大、维权困难。因建设方长期拖欠工程款,未办理正式结算,亦未支付任何款项;诉讼前施工方多次催告,建设方均回避沟通、拒不配合;诉讼阶段建设方拒收材料、拒不到庭,意图拖延履行义务。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建设单位起诉维权。

诉讼中我方证明委托施工事实,提交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施工沟通记录、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单等,证明案涉工程确由建设方委托施工方实施,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证明施工与交付事实,提交材料采购合同、苗木购销、分包协议、银行付款凭证、施工现场照片、物业及使用方证明等,证实施工方已全面完成施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证明关键结算依据,在诉讼中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单》,明确工程审定金额,避免了司法鉴定。并且提交关联案件判决书、庭审笔录,证明建设方在另案中已自认案涉工程款金额且未支付,进一步强化结算金额的客观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方具备相应资质,案涉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建设方亦当庭核实确认,工程款数额明确;建设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本案虽无正式备案合同,但有完整委托、施工、交付证据,且施工方资质齐全,合同效力得到法院确认。在诉讼中双方达成书面结算,且经法院向法定代表人核实确认,结算单直接作为定案依据,避免造价鉴定,大幅缩短审理周期,本案我方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楚,法院依法缺席裁判,有力打击“躲、拖、赖”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由于因未约定付款时间,法院以结算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依法保护资金占用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