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
胜诉
案情简介
工程做完不是终点,及时确权、及时诉讼才是回款的开始。面对失联、拖延、跑路的开发商,不要害怕,法律给了你足够的武器维权。
详细内容
工程做完了,开发商却“失联”了
2021年5月,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公司”)与镇江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雨污水及雨水收集系统工程合同》,由施工公司负责某住宅项目的雨污水工程,合同暂定价180万元,包工包料。
施工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工程于2021年12月15日顺利通过单项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然而,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不仅迟迟不办结算,还拖延支付工程款,甚至连退还保证金的事也一拖再拖。更棘手的是,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失联”了,公司也人去楼空。
面对这种情况,施工公司没有坐等,而是果断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结算报告在手,工程款有据可依
由于开发公司怠于配合结算,施工公司一度面临“没法结账”的困境。但事实上,开发公司自己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工程审定结算价为154.6万余元。这份报告和相应的《结算审定表》,成为本案最关键的定案依据。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已完成最终结算,开发公司应在2022年7月26日前支付至结算价的97%,即149.97万余元。扣除施工公司自认的已付款123.8万元(其中包含一张26.8万元未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施工公司明确表示另行主张票据权利),开发公司尚欠工程款本金26.17万余元。
逾期利息怎么算?法院给了明确说法
合同中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标准,但施工公司主张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认为没有约定时应当按照LPR计息,而非1.5倍。最终,法院酌定按年利率3.7%(2022年7月的LPR)计算逾期利息,判决开发公司支付从2022年7月27日到2023年10月23日期间的利息12184元,之后继续按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虽然未能获得1.5倍的惩罚性利息,但施工公司依然收回了大部分逾期损失,法院的态度也明确了:违约就要承担资金占用成本。
质保金不用等到交房?法院灵活认定起算点
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两年,自开发商向购房人发送交付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但开发公司早已“失联”,根本无法查明何时交房。如果机械等待,质保金可能永远无法返还。
代理律师提出:应以工程通过单项竣工验收之日(2021年12月15日)作为质保金的起算点。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质保金为结算价的3%,即4.63万余元,返还期限为2023年12月15日。截至判决作出之日(2023年10月),该期限尚未届满,故法院未支持提前返还,但明确告知施工公司可在期满后另行主张。这一认定避免了因开发商“失联”而导致质保金无限期拖延的困境。
履约保证金:5万元本金加利息,一分不少
施工公司曾向开发公司的唯一股东——江苏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ZN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2万元,后ZN公司退还了7万元,剩余5万元未退。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但开发公司未按时返还。
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返还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21年12月15日)起算,按当时的LPR年利率3.85%计算,判决时已累计产生利息3620元,之后继续按3.8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
最关键的一招: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开发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正是上述ZN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ZN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开发公司。法院据此判决:ZN公司对开发公司的全部涉案债务(包括工程款、保证金、逾期利息、诉讼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开发公司已经“名存实亡”,施工公司仍然可以直接向背后的股东ZN公司追偿,执行回款有了双重保障。
最终判决: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施工公司工程款本金261,702元及逾期利息(含已算利息12,184元,后续按年利率3.7%计);开发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返还利息(含已算利息3,620元,后续按年利率3.85%计);ZN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语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施工企业:工程做完不是终点,及时确权、及时诉讼才是回款的开始。面对失联、拖延、跑路的开发商,不要害怕,法律给了你足够的武器——结算报告可以当证据,一人公司的股东跑不了,逾期利息也不会少。如果您也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抓住最佳诉讼时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