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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看从犯的辩护策略

案件结果

判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

该案提示,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良好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应积极挖掘量刑情节,争取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详细内容

  一、案情简介

  2022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杨某(化名,原案被告人杨根凡)在明知被告人黎某、黎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汽车4S店车辆维保数据的公司的情况下,仍代为帮助注册、注销公司以及处理财务报账等工作。此外,杨某还利用他人提供的保时捷、吉普、奔腾等品牌4S店维修保养系统的账号密码,通过人工查询方式非法获取上述品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客户汽车维修和保养记录数据,并出售给二手车中介,从中获利6.7万余元。

  经查,该团伙共非法获取159家4S店车辆维保数据87万余条,以587万余元的价格出售。杨某于2023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6.7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后调整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辩护意见概括

  作为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在全面分析案情、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代为办理公司注册注销及财务报账,并非犯意提起者,亦非核心技术或组织指挥人员,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

  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杨某无任何前科劣迹,案发前为个体经营户,具有中共党员身份,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涉案,与专门从事网络犯罪的主观恶性有明显区别。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杨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案发后,杨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6.7万元,并在审理过程中进一步配合退缴,有效弥补了违法后果,体现了真诚悔罪的态度。

  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杨某的从犯地位、认罪悔罪表现、退赃情节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判决结果及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宣判后,杨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本案是典型的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层级分明。辩护人准确把握杨某在犯罪链条中的“边缘辅助”定位,充分运用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案提示,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良好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应积极挖掘量刑情节,争取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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