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部署自2026年7月起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截至8月初,云南、安徽、重庆、天津、山东等十余省份已召开动员部署会,多地强调"迅速掀起扫黑除恶新一轮攻势"。最高人民法院亦召开全国法院动员部署会,要求统筹依法严厉打击与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并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本轮明确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
律师解析
一、常态化下的"深化",不是一阵风。2018—2020年三年专项后,扫黑除恶转入常态化;2022年5月1日《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为常态化打击提供了专门法律支撑。本轮是常态化框架下的深化,关键词是"依法、精准",而非运动式扩张。
二、"软暴力"被明确纳入规制。《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3条将"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行为,明确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该法定义的,亦认定为有组织犯罪。这把网络水军、恶意举报、人肉围攻等新型手段纳入了法网。
三、"不漏不凑"是法治底线。最高法"不漏不凑"的提法,旨在防止运动式执法扩大化,强调证据裁判、罪刑法定。律师提醒:企业或个人若卷入相关调查,应依法配合并行使辩护权,区分一般民事、经济纠纷与有组织犯罪,避免被"拔高"或"降格"。
四、与"拍蝇"结合切中要害。基层"保护伞"是黑恶坐大的土壤,把反腐败一并纳入,有利于铲除黑恶滋生的制度温床。
§ 法条速览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概念】: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3条【软暴力手段】: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2条【从严惩治】: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司法实务 · 企业/个人被卷入扫黑调查,律师建议这样应对
1、区分性质
先厘清是普通经济纠纷、经营违规,还是涉嫌有组织犯罪。两者法律后果天差地别,切勿在被约谈时草率自认"涉黑"。
2、及时聘请律师
侦查阶段即可委托辩护人或法律顾问,介入讯问合法性监督、涉案财产甄别,防止"拔高认定"或超范围查扣冻。
3、守护涉案财产
依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3章、第4章,对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对查扣冻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
4、配合而非对抗
对确属违法的事实如实陈述,对捏造的指控据理力争;保留笔录核对权,拒绝签署不实笔录。
5、关注"保护伞"线索
若发现公职人员包庇纵容,可通过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举报。
律师提醒:扫黑除恶关乎每一个人,但"常态化"也意味着更要守住程序正义。对涉案定性的争议,应回归证据与法律,既不放纵犯罪,也不冤及无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