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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2026/8/12

立法整治网络暴力,破解取证难、维权难

文章导读

本文围绕强制执行领域,重点探讨执行程序启动、执行异议处理与执行财产查找

解读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执行阶段应积极配合法院,及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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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据新华网报道,立法层面持续发力整治网络暴力,重点破解长期困扰受害人的"取证难、维权难":明确平台责任、畅通受害人取证与举证渠道,推动网络暴力治理从"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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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网暴维权长期卡在两难:受害人举证成本高、侵权人匿名、平台义务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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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体法上,人格权保护已有《民法典》基础(名誉权、隐私权、网络侵权"通知—删除"规则),《刑法》第246条对侮辱、诽谤亦有规定。

相关关键词:南京执行律师江苏法院执行南京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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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

据新华网报道,立法层面持续发力整治网络暴力,重点破解长期困扰受害人的"取证难、维权难":明确平台责任、畅通受害人取证与举证渠道,推动网络暴力治理从"事后追责"走向"源头防控",让"按键伤人"付出法律代价。

律师解析

网暴维权长期卡在两难:受害人举证成本高、侵权人匿名、平台义务模糊。在实体法上,人格权保护已有《民法典》基础(名誉权、隐私权、网络侵权"通知—删除"规则),《刑法》第246条对侮辱、诽谤亦有规定。此次立法/规制强化的核心,是把平台的快速处置、协助取证、公安机关依职权调取实名信息等机制法定化,切实降低维权门槛。

司法实务

① 受害人:遭受网暴应立即全程截图/录屏保全(含发布账号、转发链、评论),向平台发起侵权通知要求删除并留存回执;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令或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取实名信息;② 平台:应建立快速处置与协助取证机制,避免"避风港"被滥用;③ 企业/公众人物:可预先拟定名誉权维权预案,固定证据链。

法条速览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194—1195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行为,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整治网络暴力的具体立法/规定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律师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转发、评论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遭遇网暴牢记"留痕—通知—取证—追责"四步,行动要快,证据稍纵即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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