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开设赌场罪经辩护变更为帮信罪,刑期大幅度缩减
一、基本事实
2023年1月至4月,某科技公司实际经营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与多名同案人员合作,通过运营多个网站为涉黄涉赌软件提供引流推广服务。他们不仅通过用户注册分成获利,还出售网站以获取非法利益。随后,当事人收购其他网站,继续从事类似的违法业务。据统计,当事人非法获利共计28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扣押了多台电子设备,冻结了银行账户资金,并查封了相关房产。
当事人在2023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仅两天后,即同年4月23日转指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29日,当事人被正式逮捕。2023年11月29日,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指控事实及依据
检察院原指控当事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庭前辩护,决定撤销指控开设赌场罪罪名,转而变更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其主要依据是,当事人明知涉黄涉赌软件违法,却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在证据方面,检察院掌握了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此外,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银行及支付宝交易明细等证据,也清晰地显示了当事人的资金流向和交易情况。公安机关扣押的电子设备、冻结账户资金记录,以及退赃凭证和查封房产证明,都为指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争议焦点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争议焦点首先是当事人是否构成主犯,以及其他人员是否属从犯的问题。这涉及到对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准确判断。其次是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包括网站出售及维护费用的具体数额。这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分析。再次是查封房产及冻结账户资金的性质,即这些财产是否属于合法财产或违法所得。最后是自首、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最终的刑罚轻重。
四、辩护观点
辩护人针对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了一系列辩护观点。在主从犯区分方面,辩护人认为当事人虽获利较高,但部分行为系受同案人员诱导,实际作用应结合具体分工进行评价。在违法所得争议方面,辩护人指出网站出售所得2100万元中存在被诈骗情节,应排除部分金额;同时,冻结账户中80万元系家属代为退赃,非违法所得。在财产处置异议方面,辩护人主张查封房产为合法购买,应解除查封。在量刑情节方面,辩护人强调当事人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
五、法院说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证据和辩护观点后,做出了相应的判决。在采纳观点方面,法院认可当事人系主犯,但结合其退赃、坦白等情节,决定从轻处罚。对于冻结账户中80万元,法院确认其为家属代退赃款,并纳入退赃总额。然而,对于查封房产的解封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决定依法进行处置。
在判决结果方面,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同案人员则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此外,法院还判决没收违法所得260.7万元及作案工具,并继续追缴未退部分。
六、法律依据
《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5-27条规定了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与量刑标准;《刑法》第67条规定了自首、坦白的从轻处罚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案件的解释》第12条则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
本案的成功关键在于精准把握罪名定性、证据分析与量刑情节的有机结合。通过深入剖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当事人实际行为性质,成功推动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显著降低刑罚风险。辩护过程中,围绕主从犯划分、违法所得认定及财产处置等核心争议,以法律条文为支撑,辅以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实现刑期大幅缩减。本案不仅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适用,更凸显了专业辩护在复杂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关键作用——通过法律适用精准性、证据链完整性及量刑协商有效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建议尽早介入,全面梳理案件细节,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以期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