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4S店维保数据案,无罪视角辩护争取到缓刑

 

基本事实:

2020年4月,被告人甲(化名)伙同乙、丙、丁(均已判决)共同成立MQ公司,乙任法定代表人,甲任商务总监,丙、丁分任产品运营及技术总监,持股比例分别为30%、30%、15%、15%。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该公司通过推广软件或贿赂多家4S店工作人员(均已判决),非法获取汽车维修保养数据115万余条,向下游公司出售并获利288万余元。其中,甲分得43.4万元。

2022年2月,甲、戊、己结伙成立XH公司,均系实际控制人;2023年2月,甲、戊、庚结伙成立SD公司,庚任法定代表人,甲、戊系实际控制人。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两公司通过贿赂4S店工作人员或合作开发软件等方式,非法获取159家4S店维保数据87万余条,以587万余元出售,实际得款542万余元。

被告人A(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维护,B、C(技术人员)负责编写爬虫软件。

我的当事人被告人Y某某的涉案行为主要是明知公司从事违法活动,仍协助注册、注销公司及财务报账;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利用甲等人提供的账号密码非法查询并出售数据,获利6.7万元。

总数据量:非法获取维保数据累计202万余条(MQ公司115万条 + XH/SD公司87万条);

总违法所得:MQ公司288万元,XH/SD公司542万元,Y某某单独获利6.7万元,其他人员分获数百至数万元不等。

Y某某羁押情况:

2023年 4 月 12 日被YY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经NB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 7 月 7 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YY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YY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23年12月13日继续取保候审。

该行为为何定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例第36号: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认定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二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事人Y某某的行为看起来是一个单独的犯罪,违法获利6.7万元,量刑区间在3-7年,基于是被动到案,即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可能有判处实刑的风险。毕竟杭州的司法环境对于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比较严苛,如此犯罪数额判处实刑的比例较高。

辩护词要点

一、对指控的认可

认可被指控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罪名及犯罪事实;

确认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协助注册、注销公司及财务报账的行为;

对个人违法所得6.7万元无异议。

二、从犯地位与主观恶性

作用与地位:

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未直接参与数据爬取或销售;

依据《刑法》第27条,应认定为从犯,建议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主观恶性:

主观恶性较小,系因生活压力误入歧途,非预谋性犯罪。

三、量刑从轻情节

认罪认罚与退赃:

归案后供述稳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6.7万元,具有悔罪表现。

个人及家庭情况:

身患甲状腺癌、糖尿病,需长期治疗;

家庭经济支柱,需抚养15岁初中毕业子女及2岁幼子,生活压力重大。

初犯偶犯:

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已深刻认识错误并愿改过自新。

四、辩护请求

综合上述情节,请求法院:认定从犯地位,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考虑其身体疾病、家庭困难及悔罪态度,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Y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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