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案例:转运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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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75岁患者因脑梗死入院治疗后,由某医疗转运机构负责转运至某脑科医院。然而,在转运过程中,转运机构的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将氧气管错误连接至患者的鼻饲管,导致氧气进入消化道,引发胃黏膜撕裂出血。随后,患者病情恶化,出现脑出血及后遗症加重,多次住院治疗。患者委托本律师将转运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49,604.57元及鉴定费、诉讼费。

被告转运机构辩称,患者病情加重系其自身疾病及长期服用抗凝药物所致,与转运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并质疑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要求重新鉴定。

‌争议焦点

一、被告转运员在转运原告过程中误将氧气管接入原告鼻饲管致使氧气进入原告消化道,造成原告消化道出血,被告转运员的上述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原告家属对此是否亦存在过错;

二、如果被告转运员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该行为与原告消化道出血以及之后脑出血致脑损伤后遗症进一步加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则原因力大小;

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能否予以支持。

法院认定‌

‌1.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被告作为专业医疗转运机构,未对工作人员进行充分的医护培训,导致操作失误,存在明显过错。而原告家属无专业医护知识,要求吸氧并不构成过错。

‌2.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在转运原告过程中存在误接氧气管致氧气持续大量进入消化道之过错,与原告的胃粘膜撕裂(上消化道出血)一过性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与原告脑出血致脑损伤后遗症进一步加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因此,对于原告消化道出血这一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脑出血以及病症加重的损害后果,本院结合原告的年龄、自身疾病等因素,认定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损失认定‌

‌医疗费‌:法院扣除与本案无关的费用(如心脏起搏器手术费、带状疱疹治疗费),支持合理部分。

‌护理依赖费‌:结合患者年龄,支持两年护理费用。

‌精神抚慰金‌:按责任比例酌定12,0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转运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法院通过对过错、因果关系及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认定,明确了转运机构在专业操作中的责任边界。对于医疗纠纷、健康权纠纷等案件中,确保证据的连贯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被告虽质疑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但法院以“听证程序合法、专家资质充分”为由驳回重新鉴定申请。我们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充分论证“多因一果”的复杂性,为受害人充分争取到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责任赔偿,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性权益。

附部分判决书:

律师简介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秉承"诚法为基、诚信立身、诚行致远、诚事为民"的职业理念,专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法律实务,热衷于代理执业期间间承办各类案件逾百件,涵盖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案件,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等领域,通过精准把握案件焦点、精心制定诉讼策略,代理的诸多案件获当事人肯定评价。代理每一个案件都继续以专业律师的锐意进取践行法治理想,以法律工匠的严谨态度守护公平正义。
 
联系方式:1982261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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