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龙年,沈律师三月份办案手记

2024年3月5日,代理某请托办事型诈骗案件为嫌疑人提供辩护,这是第二次会见,继2月26日第一次会见后,本次过来会见主要核对卷宗证据与被告人陈述是否有出入,是否有新的线索提供,本案被告人涉嫌诈骗的数额达51万,刚好达到了十年的量刑起点,初步探讨辩护方案。(被告人最终认为是办事,办不成退款的无罪态度,本案一审已经宣判)

2024年3月19日,代理被告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就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开庭,本案最终因原告撤回起诉结案。因本案涉及到我方当事人到底是居间介绍人还是委托人的关系,投资的项目涉嫌诈骗犯罪,血本无归的情况下,原告以转账给我方的流水证据证明我方获得的资金属于不当得利,那么不当得利的认定条件是1、必须得利人一方获得财产利益;2、必须因不当得利导致他方受损;3、得利人的获益与受害人的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我方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转账资金即刻转给了上家,被告并未获利,仅仅是介绍投资的角色,其他的理由略。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5日,代理原告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某债务加入纠纷二次开庭,本案已胜诉并进入申请执行。以下附代理意见简要标题:

一、盱眙法院被告提交的证据属于自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二、原告更早出借57万元给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纠纷。
三、原告与第三人的真实借贷关系说明。
四、《协议书》是原告要求被告以债务加入形式提供增信担保,是要求第三人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的保障。
五、《律师函》中要求被告承担100万连带保证责任前提是原告相信并期待第三人有履行《协议书》第一条还款义务的能力,与本案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冲突。
六、《协议书》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未经过。
七、在案证据表明被告对于第三人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充分,同时,应当认定二被告承担全部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5日,下午去南京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嫌疑人,目前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并等待审判。

2024年3月26日,作为辩护人去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见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辩护意见、经过有效沟通,检察院对本案嫌疑人的量刑建议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本案已宣判并生效,当事人还有四个月左右的缓刑社区矫正期限。

2024年3月27日,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集中被羁押至南京市第五看守所,上午去会见为第二日的第一次开庭再次为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

2024年3月27日下午,会见后线上参加昆山市人民法院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最后一次线上庭审,本案已判决。

2024年3月28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就某诈骗罪案件第一次开庭。

2024年3月29日,针对诈骗案的开庭,因为辩护人在庭中提及了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法院决定延期开庭。此次会见需要跟当事人讲清楚为何延期开庭,再次强化我们的辩护方向和策略。

2024年3月29日下午,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通知来法院就某民间借贷案件最后一次开庭谈话,本案已宣判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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