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贷款财物的行为定什么罪?
被告人A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B。2021年4月,被告人A得知B在“支付宝”“360借条”平台有分期借款后,谎称自己能调整借款利息,欺骗B提供“支付宝”“360借条”的账号用于操作减息。被告人A登录账号后,发现B的“360借条”账号还有借款额度,便产生了使用B的账号进行借款消费的想法。为了不被B发现,被告人A向B表示自己愿意代B提前偿还“支付宝”平台的借款,但需要B将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及“360借条”账号交由A保管,B同意并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XXX5)、一张电话卡(号码:XXX)和“360借条”账号交给A保管。
2021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A在被害人B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B提供的手机卡、银行卡,以及通过欺骗手段让B刷脸认证、提供验证码等方式,使用B的“360借条”“支付宝”“招联好期贷”“京东白条”“拍拍贷”的账号进行借款、消费等。
谁是被害人?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贷款的行为究竟谁是被害人,直接影响着行为的定性。一种意见认为,网贷平台因为行为人的冒名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而发放了贷款,因此网贷平台为被害人,据此认为该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网贷平台申请贷款是为被冒用身份信息者设定债务,因此被冒用身份信息者为被害人。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的贷款的行为实际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为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网络平台申请贷款的行为,第二个行为为贷款发放到被冒用身份信息者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后将贷款转移的行为。
贷款发放至银行卡账户后转移行为的定性。《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行为人A通过骗取方式获得被害人B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账号等身份信息后,冒用被害人身份在网贷平台进行借款,待款项发放至被害人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后再转移贷款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