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电信网络诈骗主从犯的犯罪地位?

 

  司法实践中电信诈骗案件屡禁不止,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变化快、隐蔽性强,危害严重,被害人轻则财产损失,重则妻离子散、家庭破灭,电信网络诈骗尤其是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已逐渐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每个犯罪团伙之间层级分明,各个环节相互联系且分工明确,衔接有序。在到案的被告人大多系诈骗团伙中的中下层级人员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在该层级内区分主从犯,还是放到整体诈骗集团中区分主从犯,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而言,大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其在共同犯罪中非核心领导人,并未从事管理岗位,未起到决定性作用,或是其非首要分子,应当系从犯”作为辩解、辩护意见。鉴于此,如何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正确区分主、从犯,从而更准确地量刑,不仅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也能更好地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

  鉴于涉众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诈骗团伙先后到案以及分工合作层级分明等实际特点,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主从犯的认定,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重点考察该犯罪分子在整个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中是否起到主要作用,行为人是否系诈骗的发起者、纠集者、指挥者、主要责任者,是否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关键环节等,综合各归案犯罪分子加入团伙的原因、参与犯罪的时间、实施犯罪活动的程度、主观恶性、在团伙中的作用情况以及造成危害结果、分赃情况等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关系。对于虽然直接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罪行相对较轻、没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被告人,以及仅参与了犯罪过程中的部分非关键环节的行为人,则认定为从犯。对于涉众型的电信诈骗案件来说,虽然各层面人员所实施的行为都是诈骗犯罪成功的关键环节,但组织、策划、安排、管理各层面人员的团伙核心成员,才是整个诈骗犯罪行为的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了关键、主要的作用,应当对犯罪团伙实施的全部犯罪负责。

  从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初步判定。对于结构相对复杂的犯罪集团,下层的主管人员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从犯。因为负责财物管理、人员招募的主管对本层级的犯罪活动的开展也起着关键的作用,虽然其要听从核心领导的指示安排,但是仍旧是本层级犯罪活动的主要谋划者。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常见角色分工,主要分为指挥者、募集者、培训者、实施者、取款员等。指挥者负责诈骗的整体谋划和安排;募集者、培训者根据指挥者的指示招募人员、并对招募人员进行培训;实施诈骗者在接受培训后分组运作,取款员在诈骗钱款到账后及时将赃款变现。至此整个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分工情况一目了然。

  再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认定。鉴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分工层级较为复杂,对于实施帮助主谋者管理、支付工资、制作账单等行为的被告人,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认定为从犯,实践中争议较大且认定不一,对于这种类型的主从犯区分,并非一成不变,更多的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尤其是对于一些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被告人,认定其为主从犯还应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结合,灵活运用,确保案件审判达到准确打击犯罪的目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教唆他人犯罪并不一定是主犯,因为在此类犯罪中,即使是负责从事最底层工作的从犯也可能教唆他人参与到犯罪中,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的教唆犯而言,认定其主从犯的身份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根据其具体的犯罪情节来认定。本案中罗某、王某对被招募进来的人员适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培训等,是整个诈骗犯罪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再结合其获利情况看,其参与诈骗所得分红,负责、掌握、经手、发放诈骗集团财务,应认定其为主犯。而对于本案中加入时间较短、接受诈骗集团核心人员安排和管理从事相关犯罪行为、仅拿固定工资和提成、不参与赃款分利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

  最后根据先后到案且分别处理的主从认定。对于某些案件中有共犯仍在逃的情况,若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如存在被告人到案后辩解系受他人雇佣,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或者经查证其与他人系共同实施诈骗,但不能证明其和他人之间是雇佣关系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对于先行抓获到案的被告人,不能轻易认定主从犯以确保先行作出的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对于后到案的被告人,经查确属从犯的,尽管先行判决的同案犯没有被认定为主犯,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其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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