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查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取证据,银行有配合的义务吗?
最近在办理一起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该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本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承担利息,被告采取拖延时间策略上诉二审后调解结案,上诉人(一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达成了调解合意,明确调解书中确定的分期还款的义务。但是,这也是二审上诉人的策略,因其本人涉诉较多,需要执行的财产也很多,本人已经被确定为失信人员(俗称老赖),与其关联的他的儿子(实际支配借款的)也因牵涉其中,成为失信人员。
因被告本人怠于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执行法官对其财产线索调查,对于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对于其多套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房产,递交了参与执行分配申请。最终,因为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而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及其儿子我所兰律师和本人确定了执行策略,需要向执行法官沟通可能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向法院递交调查令申请书,请法官下发调查令,以确定被执行人名下某银行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银行流水、以及其名下一套房产在某某银行进行办理的抵押贷款等相关资料,争取从这些银行流水中和贷款资料中发现足够的证据线索。
2023年3月2日,本律师持律师证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调查令分别到两个银行调取资料,司法调查过程总体来说比较顺利,但是需要同行注意下面几点:第一、调查令调查事项要明确,信息同步于介绍信;第二、注意调查令的调查时间段,银行方对于调查令时间把控是严格的,如果早于或者晚于调查令时间段,将失去调查的权利,银行将无法协助调查提供材料;第三、对于调查令中涉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数字信息,需要仔细核对,不得出错,否则银行需要律师本人重新提供或者加盖银行修改校对印章。
另外,像银行流水这样的调查材料,银行基本都是当时提供给律师。对于调取抵押贷款材料等,需要律师查清被执行人办理贷款的具体银行,再到该行进行司法调查,有的银行无法当天提供材料,需要走内部调档流程等待1-2周。
最后再说一下律师持调查令的权限以及被调查单位协助调查的义务:
调查令指在诉讼及执行阶段,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律师开具盖有法院院章的调查令文件,由律师持令进行调查的行为。特别强调,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证据指律师仅依据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及立案通知书或裁判文书等一般文件无法调取证据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调查令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但在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通常被认为律师申请调查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