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自助结账时“漏扫”75元土猪肉被超市“罚款”2万元?存在违法!
10月21日晚上老人在位于四明中路上的三江超市购物时,因一件物品在自助收银机上没有扫码,超市工作人员说这是偷盗行为,并要罚2万元。老人说兜里没这么多钱,只有3000多元,于是就把这些钱都转到了这名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上。超市还让老人签了份协议,说是自愿的。此事近日引发关注。
这名投诉网友。他说,自己的丈母娘今年60多岁,平时经常去超市。近日,她在位于鄞州区格林生活广场的三江超市四明中路店购物结束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并查出有一块价值75元的“一号土猪肉”没有扫码。之后,该店工作人员便以老人没有支付全部商品款项为由,要对老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该网友说,当时丈母娘很害怕,但身边又没有这么多钱,无奈之下,便将手机中的3000多元全部转到了这名店长的私人账户上。该网友所述的这一经过,记者在采访该超市徐经理时得到了证实,但徐经理并未确认工作人员实施的“罚款”数额。徐经理的说法是,工作人员要求老人对超市的商品损耗“多补偿一点”,并“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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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友说,家人是在丈母娘要钱缴纳后续“罚款”时才知道此事的。为此,大家大为震惊,并怒而报警。不过,警方介入后,还原了事情的完整经过。超市向警方提供的过往公共视频显示,这名老人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银机支付时有“漏扫”之嫌,并已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而这一次,超市工作人员在发现类似情况后直接进行了查询。在了解事情具体经过后,投诉网友冷静了,他告诉记者,超市方已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罚款”,而他们也不再追究超市此前的高额罚款行为。10月27日,鄞州区也在受理后公开回复,10月22日晚,中河派出所已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目前双方当事人对派出所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类似“漏扫”现象目前在我市各大商超中并不鲜见,而商超店方工作人员私自对顾客处以罚款,也非个例。网友“天一生水小时候”也发帖表示,自己家人曾在超市碰到过类似事情,当时买了一两百元的菜,但“漏扫”了一把葱,结果店方要罚很多钱,最后在警方调解下,缴了这把葱价10倍的“罚款”。该网友说:“这件事现在想起来,还让人如鲠在喉。”(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新闻发布)
对于此次事件,主要就是集中在两个地方:一、老人的的“漏扫”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针对老人的“漏扫”行为,超市是否有罚款的权利?沈律师在此作简单的分析:
老人的的“漏扫”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从刑法角度分析,老人是否存在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还是一时的疏忽,如果时过失性的漏扫行为,被商家发现后及时补交结算即可,不存在涉嫌盗窃罪的问题;如果是故意漏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老人的行为系盗窃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案涉金额较小,达不到盗窃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犯罪数额,那么,是否存在2年内3次以上的多次的盗窃罪立案认定呢?具体还要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这里就不多说。
针对老人的“漏扫”行为,超市是否有罚款的权利?超市工作人员拦下老人并处以罚款系职务行为,该行为系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而超市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平等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超市不是行政主体,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使超市曾在店内张贴相关的“处罚规则”,也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如果超市工作人员是自行决定罚款且将3000多元款项全部转至其个人账户,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工作人员知道盗窃事实后,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胁迫勒索财物,老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这件事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在维系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消费者要诚信购物,切莫行不齿之事,而商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需要规范商场的经营规则,提高商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切莫因做本以为是好事的“事”,而让自己陷入另一个不好的事态里。